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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派出所認定的偽造倪燕身份信息。 (圖由倪燕提供)
遭遇“被結婚”的倪燕。
  初次領證發現“已婚”6年 要想結婚準新娘得先“離婚”
  當事人身份被冒用,彭州民政局稱,必須由法院判決之前的婚姻無效
  4月1日,兩名未婚青年到彭州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時,女方倪燕卻被要求出具離婚證,這讓準備結婚的兩位新人徹底“昏”了。原來,婚姻登記系統顯示,2008年3月,倪燕已與彭州市一名男子領證結婚。
  “我從來沒有結過婚,怎麼系統顯示已婚了呢?”頂著重重疑雲,倪燕多次與彭州市民政局交涉,問題仍未得到解決。昨日,在媒體介入下,倪燕帶著戶籍地資陽市樂至縣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,再次找到彭州市民政局。昨日下午,彭州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倪燕要撤銷此次婚姻,只能向法院申請。
  遭遇

  初領結婚證被要求出示離婚證
  “我沒有結過婚,哪來的離婚證?”
  “請出示離婚證。”今年4月1日,倪燕和未婚夫前往彭州市民政局領取結婚證時,工作人員這樣要求她。“我沒有結過婚,哪來的離婚證?”倪燕滿腹狐疑,查詢後得知,民政系統顯示,2008年3月11日,她已與一名叫“鄧剛”的男子登記結婚。
  倪燕說,她跟未婚夫戀愛多年,根本不認識名叫鄧剛的男子,與其領證結婚更不可能。倪燕覺得,自己的身份信息肯定被人冒用了,彭州市民政局則要求她到戶籍所在地開具證明。
  4月9日,倪燕趕回近200公裡外的資陽市樂至縣大佛鎮,將“倪燕”留存在彭州市民政局的結婚登記材料交給大佛派出所,民警通過鑒定,認定這個“倪燕”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均屬偽造,最關鍵的是,民警告訴記者,這個“倪燕”的照片和眼前的倪燕,看上去並不是一個人。
  大佛派出所為倪燕出具了調查證明,倪燕帶著證明回到彭州市民政局,民政局要求倪燕找到冒用當事人。
  “婚期定到5月17日,請帖都發出去了,現在辦不了結婚證,還像二婚一樣,喜事沒有半點喜慶了。”倪燕說,22日,她和未婚夫前往樂至縣民政局,由於彭州市民政局沒有撤銷婚姻登記,她領證仍未成功。
  “現在彭州市民政局讓我去請法院判決婚姻無效,明明是他們辦事出錯,卻要我自己去解決問題。”倪燕在電話中委屈地說,再次回到彭州市民政局,民政局仍不願出面解決此事,“我受影響的是一輩子的事。”
  回應

  民政局:辨別信息真偽手段欠缺
  “是撤銷登記,還是判定婚姻無效,還在研究。”
  22日,彭州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科科長魏志平說,2008年,由於缺乏技術手段,對領證人身份信息真偽確認受到局限,“連身份證識別器都沒有,現在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就很小。”彭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也表示,當時登記時並未發現材料是偽造的。“只要當時拿來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是對應的,就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結婚登記。”
  22日下午4時許,倪燕帶著樂至縣大佛派出所出具的證明,找到彭州市民政局要求撤銷不實婚姻登記,民政局再次感到為難。“以前從來沒有遇到過這種案例,是撤銷婚姻登記,還是判定婚姻無效,我們正在研究。”魏志平說,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,只有脅迫登記結婚的,民政局才有權撤銷,“脅迫之外的,都由法院來判決,倪燕只有向法院申請,然後由法院判決她與鄧剛的婚姻無效。”
  派出所:戶籍信息仍顯示“未婚”

  “領證‘倪燕’的身份證戶口本是偽造的”
  “目前冒用女子的身份信息無法找到,鄧剛也無法聯繫上。”22日,樂至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派出所核實了彭州市民政局存檔的材料,那位“倪燕”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絕對是偽造的,不是樂至公安機關所頒發。
  樂至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說,他們查詢了倪燕的戶籍信息,婚姻狀況一欄顯示,倪燕目前仍是“未婚”,要更改這欄信息,須本人持結婚證到當地派出所更改。“我們已出具證明,倪燕可攜帶證明,要求撤銷不實婚姻登記。”樂至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如果倪燕需要幫助,可以繼續跟他們聯繫。
  觀點

  可向法院申請撤銷 也可提出離婚
  針對倪燕的遭遇,資陽市4150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寧說,倪燕可以向法院申請,撤銷與鄧剛的“婚姻”,必須提供證據,包括登記時按的手印和簽字不是倪燕所為,“但是鑒定費用很高。”此外,倪燕可以選擇與鄧剛“離婚”,“她可以非本人到場領證,或者感情破裂等原因,到鄧剛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,不需要鄧剛到場,費用更低。”
  “真倪燕還可以追究假倪燕的法律責任。”吳寧說,假倪燕偽造身份證明已經屬於違法,目前只有找到鄧剛,弄清事情真相,倪燕則可以請求警方追究假倪燕的法律責任。
  華西都市報記者田雪皎袁慧君
  要結婚,她該怎麼辦?
  1、找到鄧剛“離婚”
  倪燕發現身份信息被冒用後,先向彭州市警方報了案,派出所民警調查發現,跟倪燕登記結婚的男子鄧剛,在溫江城區打工。但是,民警到溫江尋找時,並未發現鄧剛的蹤影。而那位“倪燕”也一直未能聯繫上。
  2、請民政部門撤銷結婚登記
  樂至公安說,他們已經出具了證明,倪燕可以攜帶公安機關的證明,要求彭州市民政局撤銷不實婚姻登記。但彭州市民政局說,只有脅迫登記結婚的,民政局才有權撤銷,倪燕現在只有向法院申請,由法院判決她與鄧剛的婚姻無效。但律師認為,這樣做費用較高。3、單方面“離婚”
  律師建議,倪燕可以非本人到場領證,或者感情破裂等原因,到鄧剛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,不需要鄧剛到場。
  立即評

  糾錯更應多點以人為本
  □華西都市報評論員朱昌俊
  結婚本是人生一大幸事。不想卻莫名遭遇要先“離婚”才能結的尷尬。客觀上,可以理解由於技術上的缺陷,導致真“倪燕”遭遇今日的煩惱。但無論是何種原因,都不妨礙作出這樣的判斷:當初偽造的身份信息能夠成功登記結婚,涉事民政局應存在鑒別上的疏漏,對於今天的“烏龍”現象,應負有一定責任。當然,時過數年,再來討論當年的責任追究,似乎為時已晚。但理清這一點仍有必要——如果秉承著負責和以人為本的態度,涉事民政局應該對於如何解決當事人目前的“結婚難”問題,負更大的責任,儘量站在方便當事人的角度,予以政策範圍內的“通融”,並協助當事人維權。
  目前,當事人所在地的戶籍部門,已經出具了倪燕“未婚”的證明。面對兩地的信息登記“矛盾”,這一情況如果交由兩地的戶籍部門去溝通解決,相信可以避免當事人不必要的來回折騰,效率也或更高。事實上,只要不違反根本性的法律規定,就應該以最大程度便利當事人的原則來解決。“被結婚”的尷尬也許確實罕見,但對於具體的個人來說,卻是“一輩子的事”。希望在糾錯的過程中,相關部門都能夠真正以人為本,讓當事人的“好事”儘早、順暢的實現。
(編輯:SN09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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